申请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不应夸大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以保持诚信,申请书往往需要清晰、准确地表达申请人的意图,下面是职场好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最新5篇,感谢您的参阅。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调取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存款余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涉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该证据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因客观情况无法调取。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协助调取。
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篇2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提取申请人销售给原告__公司同批次的乳液产品封样作为鉴定样品。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申请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号为:(_)__初字第__号。现原告申请对我司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应贵院通知,我司代理人到法院鉴别原告提交的鉴定样品。因原告送交法院的鉴定样品已拆封,无法证实样品来源,原告关于样品是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开封后取样★★试验的`剩余品的说法,与包装净重和样品重量的差别明显缺乏合理性。
申请人出售的产品每桶净重200kg,在制漆试验中占全部材料10%的比例,即使取样试验,剩余产品重量也会超过100kg,否则不是试验而是生产了。从原告送交法院的约定十几公斤的样品来看,这显然不可能是试验后的剩余品。因此,申请人无法确认该样品为我司产品,不同意使用该样品进行鉴定。
我司产品出厂前,均须取样检测并留样封存,检测合格后才可出厂销售。为方便法院查明事实,在原告不能提供我司供给的每批次原始产品供鉴定的情况下,我司同意提供封存样品供原告申请鉴定。现申请法院依法到我司留样室采集鉴定样品,供司法鉴定。
此 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公司
年 月 日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篇3
申请人:某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北京市号房从贷款到结清贷款日的历史明细(包括:本金总额、利息总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中国建设银行以必须本继承人本人或法院协调才能调查还款历史明细的原因,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无法从中国建设银行处调取到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生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职权调查确认已付材料款的付款主体及付款资金往来状况以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是否合适
申请事由:
就贵院审理的麻新英(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诉___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及____集团有限公司平泉帝景国际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__)平民初字第2593号),鉴于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唯一证据收款收据上显示的收款单位为“许章钊”,而非被申请人,故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有买卖合同关系,也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有权据此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同样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亦不适格;另该收据显示“今收到材料款¥35713元,已付2万”,已付2万元的付款主体无法确定,亦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付款主体为申请人;有鉴于此,故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事项如前,望贵院依法予以批准,以保障司法权威及公证,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篇5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址:xxx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xxx罗湖区地税局以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
20xx年2月16日,申请人×××与×××就申请人拥有的xxx福田区××××××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xxx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xx年3月2日,×××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xxx罗湖区地税局以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xx82号)及xxx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在xxx罗湖区地税局以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xxx罗湖区地税局以xxx×××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xxx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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